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中文安全数据单
进口危险品流程:
准备审核资料
安排国际段运输
有舱单后预录申报
发送缴税
安排查验
口岸放行
提货物流配送
目的地查验(概率)
清关完成
注意:模式改革后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因此,企业在申报时,目的地检验机构尽量选择最终目的地海关,便于配合属地海关落实目的地检验哦。
相关文件注意点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其中化学品正式名称栏不应填写实际货物名称,而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列入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而不是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系列标准)的要求。
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国内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如图3示例)。不大于100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信息应完整、准确,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指南》(GB/T 17519)的要求。
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顺序,不得空项。
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应准确选择“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如图7示例),如商品成分含危险化学品但经鉴定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共用HS编码但经鉴定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都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申报。包装类型应按实际运输包装方式选择如“桶装”“可移动罐柜”“散装”等。例如使用罐式集装箱运输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包装类型应选择可移动罐柜。
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应保证主危险类别与检验检疫代码的一致性,包装UN标记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要求,且对应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如图9示例)。如包装类别为Ⅲ,包装标记中通常为X、Y、Z任一种;包装类别为Ⅱ,包装标记中通常为X、Y任一种;包装类别为Ⅰ,包装标记中则只能使用X一种。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无需录入相关信息。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以下检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应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一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应与相应运输方式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一致。
申报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包装使用状况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和使用情况一致。
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实施危险货物包装及危险公示标签检查。
包装应完整,不允许有损毁、残损、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危险化学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
包装标记应与申报一致,不能存在伪造、变造问题。标记应耐久牢固易辨认,不能使用诸如打印纸张贴、记号笔书写、涂改标记等方式。
包装上标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化学品要求的包装类别;不能出现超出包装使用条件装运危险货物,如过量充灌、超出最大载荷、最大堆码重量等情形。